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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森腾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91民初44号
案件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森腾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森腾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44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7408H。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斌,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江西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

法定代表人:谢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翔,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平,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森腾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昌东工业园昌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玲。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森腾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5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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