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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光复路凤祥毛巾专卖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吉01民初741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光复路凤祥毛巾专卖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长春市光复路凤祥毛巾专卖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74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光复路凤祥毛巾专卖行,住所地长春市光复路***栋8门。

经营者:高长龙,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丽雅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光复路凤祥毛巾专卖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洁丽雅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洁丽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洁丽雅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退还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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