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第4484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和威电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经营者:陈露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和威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