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和威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06民初第4484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和威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和威电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第4484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和威电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经营者:陈露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和威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