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2821号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9号。
注册号440682000048723。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联万利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陈路一号。
注册号440681000138432。
法定代表人:李健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云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麦佩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口工业区。
注册号91350500583123394G。
法定代表人:陈瑞典。
被告:石狮市比尔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鞋业工业园B区8号。
注册号350582100069267。
法定代表人:尹增义。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联万利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石狮市比尔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