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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77号
案件名称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李琼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德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徐首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波,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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