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6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瀚海办公文具商社,经营者辛涛。
委托代理人:辛丽娜。
本院在审理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瀚海办公文具商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