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剑维与温州腾英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初594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剑维与温州腾英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剑维,温州腾英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594号之一原告:陈剑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腾英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鹅湖路57号第2间。

法定代表人:黄龙枝。

原告陈剑维与被告温州腾英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陈剑维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剑维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腾英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陈剑维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