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33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伟标,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军标,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军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项军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项军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