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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创世酒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万佳乐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辖终2971号
案件名称烟台创世酒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万佳乐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创世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万佳乐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创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里景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万佳乐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者罗家杰。

上诉人烟台创世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万佳乐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2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烟台创世酒业有限公司主张,该案的当事人都在山东省烟台市,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烟台市即上诉人烟台创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248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万佳乐百货商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据此驳回上诉人烟台创世酒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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