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049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江东明楼百雀棋牌桌经营部。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经营者:石亚连,该经营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明楼百雀棋牌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