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24-4号。
法定代表人:杨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威霖住宅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临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理镇,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威霖住宅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上诉称,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应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中级法院审理水平级别高,为节省司法资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威霖住宅设施有限公司以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空调通风口装饰面板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系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天桥区,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
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