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260号原告:浙江索亿炊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鲁建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慧琦,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市鹰爵厨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聚训村***号**幢*****幢。
法定代表人:李瑞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索亿炊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鹰爵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索亿炊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索亿炊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索亿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索亿炊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