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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贝尔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1009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贝尔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南京贝尔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00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贝尔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彭世建。

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戴杰。

原告孔玮诉被告南京贝尔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孔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玮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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