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067号原告:洪庄明,经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经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富都体育用品厂。
经营地址:江苏省江都市江都区。
经营者:万有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庄明与被告XX、江都区富都体育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庄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洪庄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