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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力九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辖终1285号
案件名称太仓力九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太仓力九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吴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力九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姚聪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仿卫,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臣公司)因太仓力九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九和公司)诉其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轩臣公司上诉称,如果认定收货地即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而使收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样就无限扩大了原告选择法院的范围,使得地域管辖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规定毫无异议,原告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需要管辖的法院,这显然违背了属地管辖中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且力九和公司网上购买诉争商品系证据保全行为,并非以购买使用为目的,力九和公司是明知诉争商品“侵权”,因此该证据保全行为不能认定是侵权行为,更不能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力九和公司在苏州通过轩臣公司在淘宝网络设立的销售平台购得涉嫌由轩臣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其交货地在苏州,故力九和公司诉请所指向的侵权行为地在苏州,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至于轩臣公司主张的涉案购买行为系证据保全行为,本院认为,购买行为的最终目的并不能改变该行为系购买行为的本质,更不能据此影响对轩臣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行为的认定,因此,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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