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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刑初2048号
案件名称陈星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星星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04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星星,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倩,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星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露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星星及其辩护人谢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星星原系第11822754号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人孙某的员工,其在明知该商标系孙某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即以营利为目的,委托义乌雅航印刷厂制作了2.95万个第11822754号注册商标标识,后于2016年4月13日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经商标所有人鉴定,上述查获的商标标识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检察院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星星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有现场笔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扣押物品保管清单、证据提取单、商标注册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星星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星星未经授权同意,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星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星星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上述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星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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