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630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保定白沟路洒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路洒箱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