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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067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1067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亦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燚,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荣,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她蜜公司)、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南生物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明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她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燚和暨南生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明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她蜜公司和暨南生物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液体艾炙、艾艾贴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她蜜公司和暨南生物公司连带赔偿王明海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200000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她蜜公司和暨南生物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明海是涉案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

她蜜公司未经许可大肆制造液体艾炙、艾艾贴产品并通过安华美博城的“中艾益生”门店进行销售,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她蜜公司为品牌商、艾油提取基地为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

经查,“中艾益生”为她蜜公司的注册商标。

涉案艾烛产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和6的保护范围,她蜜公司和暨南生物公司共同侵犯了王明海的专利权。

她蜜公司答辩:请求驳回王明海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不具新颖性和创新性。

她蜜公司销售的被诉产品来源于南阳中艾艾草制品有限公司,被诉产品的底座已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南阳中艾艾草制品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世庚,她蜜公司合法采购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进行销售,没有侵犯王明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事实。

她蜜公司与暨南生物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借用“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名义进行宣传。

暨南生物公司答辩:请求驳回王明海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王明海所诉侵权行为与暨南生物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暨南生物公司的名称与王明海起诉的被告名称并不一致,且暨南生物公司并未生产、销售被诉产品,故暨南生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王明海所述与事实不符,暨南生物公司与她蜜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暨南生物公司没有生产销售被诉产品,也没有授权她蜜公司销售被诉产品,故暨南生物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涉案专利为ZL201420492182.4“艾炙底座结构及艾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王明海,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8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14日,专利年费已缴至2017年6月28日。

2017年2月23日,针对该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结论为:维持专利权有效。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艾炙底座结构,包括筒体,筒体形成有中空的可供储烟与储温的熏疗室,筒体的周侧开设有与熏疗室连通的若干通气孔,其特征在于:筒体的顶端内凹形成有一集灰槽,集灰槽位于熏疗室上方,集灰槽中间开设有连通孔。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艾炙底座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为圆台型筒体,所述集灰槽包括槽侧壁、槽底壁以及固定套,槽侧壁为与筒体端口平行的水平壁,槽侧壁一端连接在筒体内侧的中部,另一端连接在固定套顶端外侧,槽底壁连接在固定套内的底端。

2017年3月7日,王明海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广州市广园西路美博城一间店铺购买了被诉产品两件,并取得单据、宣传册、名片各一份。

该店铺门楣上标示“中艾益生河南艾炙养生制品厂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合作研发负一层92A”字样。

其中一件被诉产品红色包装盒表面右下角印制“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提取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包装盒背面印制“中艾益生品牌商: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艾油提取基地: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字样;

单据上印制有“中艾益生”商标及“河南艾炙养生制品厂广州暨南大学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地址:广州市广园西路121号美博城主楼负一楼92A档工厂直销OEM/ODM”字样,记载“液体艾炙单价70,艾艾贴(精)单价20”;

宣传册上印制有“中艾益生”商标及“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宣传册所展示的商品中包括“编号L-006液体艾炙”被诉产品;

名片上印制有“中艾益生”商标及“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字样。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上述过程作了公证,对被诉产品、单据、宣传册和名片进行了拍照、封存。

庭审中她蜜公司承认被诉产品为其销售。

经核查,被诉产品外包装分别为红色包装和褐色包装,褐色包装未记载生产厂家信息。

红色包装盒表面印制有“中艾益生”商标及“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字样。

经对比,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具备王明海专利权利要求1和6的全部技术特征。

另查明,她蜜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陈亦晗,注册资本1000000元,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

……生物技术开发服务;

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

暨南生物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王一飞,注册资本2000000元,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中艾益生”商标为她蜜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完成注册。

2017年3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向王明海开具4400元公证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2017)粤广海珠第8229号、8230号公证书、商标网信息截图、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网页截图、企业主体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她蜜公司为证明被诉产品的进货来源,提交了南阳中艾艾草制品有限公司艾联贴产品说明、南阳中艾艾草制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专利权人为张世庚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王明海是ZL201420492182.4“艾炙底座结构及艾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专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她蜜公司质疑本专利不具新颖性和创新性,属对专利权利效力的异议,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如其坚持,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王明海诉称她蜜公司和暨南生物公司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

经审查,根据被诉产品上印制的“中艾益生”商标及“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公证购买所取得的单据、名片、宣传册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明她蜜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产品。

王明海诉称她蜜公司和暨南生物公司具有共同行为,经审查,她蜜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多次一并出现在被诉产品外包装、单据、宣传册和名片上,且店铺门楣上标示“中艾益生河南艾炙养生制品厂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合作研发”字样;

考虑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商事主体使用公司名称缩写的商业习惯,应认定“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指的是暨南生物公司;

虽她蜜公司和暨南生物公司双方在庭审中均否认存在合作关系,但均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其陈述之证明力弱于上述证据之的证明力,综上应认定她蜜公司和暨南生物公司共同制造、销售被诉产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退而言之,如果客观上存在她蜜公司借用“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名义之事实,可能侵害暨南生物公司相关权益,暨南生物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另外,王明海提出的许诺销售行为之指控,无充分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文认定的事实,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权利要求1和6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她蜜公司和暨南生物公司未经王明海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侵害了王明海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她蜜公司辩称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证据为南阳中艾艾草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其生产的艾联贴产品说明及“艾艾贴底座”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经审查,她蜜公司没有提供相关交易凭证予以佐证,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上文关于其制造侵权产品之认定,故不支持她蜜公司的该项抗辩。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根据本案涉案专利的类别和专利产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以及王明海为本案维权的合理支出,酌情确定她蜜公司和暨南生物公司连带赔偿160000元。

王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王明海ZL201420492182.4“艾炙底座结构及艾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明海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6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430元,被告广州她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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