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105号之一原告:参数技术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AaronC.vonStaats,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优力电能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田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优尼电能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田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参数技术公司与被告昆山优力电能运动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优尼电能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参数技术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参数技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参数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参数技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