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303号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7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大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纸坊西焦加油站。
负责人:杨宝泉,经理。
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诉被告嘉祥县纸坊西焦加油站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