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293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3440G。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马可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
经营者:陈永敏,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阿龙,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马可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钢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鲁 丹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