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4611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和谐时代能助信息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SBI创意园,组织机构代码××。
投资人陈才安。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和谐时代能助信息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
现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