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4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港百货超市。
经营者:王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港百货超市(经营者王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