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763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庆竹食品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西何工业区(后宅志有皮带厂)。
经营者:沈伟伟,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庆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