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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238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5号1-4层、316号1-4层、317号、31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贾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泽波,男,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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