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1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方达副食店。
经营者:方子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方达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