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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豆豆、武亚南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1102刑初405号
案件名称张豆豆、武亚南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豆豆,武亚南,武洪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405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豆豆,男,1992年9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逮捕。

辩护人杜延广,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亚南,男,1992年2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逮捕。

辩护人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洪刚,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豆豆、武亚南、武洪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郑洪亮、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人张豆豆、武亚南商议合伙做假酒生意,二人找到被告人武洪刚(系武亚南之父),由武洪刚提供其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县温家庄的房屋用于制造假酒,三被告人在该处采取以低档酒灌装高档酒的方式生产假冒“衡水老白干”系列、“山庄”系列、“泸州老窖”等品牌的假酒。

约两个月后,被告人张豆豆自己在其租赁的石家庄市栾城南高乡西关村的民房内,采取上述方式生产假冒“洋河海之蓝”品牌假酒。

2015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温家庄处扣押假酒及包装物等物品,经鉴定假酒价值人民币62896元;

在西关村处扣押假酒及包装物等物品,经鉴定假酒价值人民币5184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产品鉴定报告、鉴定证明书、赃物照片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豆豆、武亚南、武洪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到案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豆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武亚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武洪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及包装物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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