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421号原告:白云。
委托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昊天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雪军。
被告:汪雪斌。
原告白云与被告江西昊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汪雪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