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7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时珍国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春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锋、方亚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襄阳市时珍国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时珍国药堂二店,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前进路34号。
主要负责人:张玉亮,该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锋、方亚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卧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藕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存宪,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爱名百货商行,经营者:张进,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刘佳隔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时珍国药堂药业有限公司、襄阳市时珍国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时珍国药堂二店、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张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襄阳市时珍国药堂药业有限公司、襄阳市时珍国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时珍国药堂二店、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张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市时珍国药堂药业有限公司、襄阳市时珍国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时珍国药堂二店、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张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