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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学建与杨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532号
案件名称茆学建与杨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茆学建,杨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32号原告:茆学建,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超,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茆学建与被告杨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茆学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茆学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学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茆学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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