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80号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泽园理想城55号1004室。
法定代表人: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标,建湖县高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射阳金仕达光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双拥路祥龙综合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姚剑。
被告:姚贵东,男,1989年12月22日生,住射阳县合德镇双拥路祥龙综合楼***号。
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金仕达光源设备有限公司、姚贵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