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52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贝克镇西路XXX号。
代表人:马克·彼得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昕怡,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秀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上海秀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