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罗之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泉,广东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麦凯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冠玮。
被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麦凯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20060190.1,名称为“模型飞行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