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0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角社新村兴国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惠娟,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森特维尔路(CentervilleRoad,Wilmington,Delaware19808,CountyofNewCastle,UnitedStatesofAmerica)。
授权代表人:查尔斯希.格兰德斯塔夫(CharlesC.Grindstaff)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晓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建升公司与西门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现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本案纠纷已经了结,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基于上述事实,建升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建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升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05.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