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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与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100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与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0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角社新村兴国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惠娟,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森特维尔路(CentervilleRoad,Wilmington,Delaware19808,CountyofNewCastle,UnitedStatesofAmerica)。

授权代表人:查尔斯希.格兰德斯塔夫(CharlesC.Grindstaff)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晓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建升公司与西门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现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本案纠纷已经了结,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基于上述事实,建升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建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升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05.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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