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11号楼四层,组织机构代码59238406-X。
法定代表人:曹飞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玉,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蓝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附17号2-1#。
法定代表人:游勇,经理。
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084462-8。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铮,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蓝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