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借贷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讲先,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讲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何讲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第6384137号、第11570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何讲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何讲先负担1200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何讲先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控,查控被执行人何讲先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
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何讲先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何讲先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
2021年6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讲先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同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何讲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