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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御慢饮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5226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4民初5226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御慢饮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522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御慢饮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522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御慢饮料店(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经营者易路浩,男,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御慢饮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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