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吴富相,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戴宏坤,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双盛伟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周坡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永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志平,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杨,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富相诉被告北京市双盛伟业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双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吴富相因已与双盛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双盛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富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富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双盛伟业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一百五十三元,减半收取七千零七十六元五角,由原告吴富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