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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均意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8601民初39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均意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均意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9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均意五金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德胜东路2777号杭州金茂家居市场A1区****号。

经营者:赵汉兴,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佩珠,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均意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2016年10月14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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