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573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毛灵见(特别授权),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庄联超市。
负责人:刘锋炜。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庄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案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