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543号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唯亭科技园金陵东路南侧朱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4379150H。
法定代表人:李伟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合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红旗农场老5栋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304000005823。
法定代表人:彭军。
被告:湘潭丽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77号中瀚财富广场1单元080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91006155H。
法定代表人:许名。
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合创商贸有限公司、湘潭丽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