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881号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荣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男,该公司员工(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玲,女,该公司员工(法务)。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瀚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正街254号3-107号。
经营者:陈宗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燕(陈宗玉之女),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瀚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8元,减半收取1183.4元,由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