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90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浯垵村。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时时鲜果商店,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中华路**号。
经营者:刘光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时时鲜果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