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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喜洗烫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5民初54197号
案件名称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喜洗烫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上海优喜洗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4197号原告: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兴路68号1幢238室。

法定代表人:张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喜洗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10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成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峥铎,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喜洗烫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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