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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刑初380号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12刑初380号
案件名称(2016)陕0112刑初380号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刑初38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黑某某,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2014年1月1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公安沣东新城分局监视居住。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黑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少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西安市沣东新城新家庄村租用仓库,自购原料及工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加工假冒的“汰渍”、“奥妙”等品牌洗衣粉进行销售。

2014年1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电视台记者举报,在被告人仓库内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已经包装好的各种规格的假冒“汰渍”商标洗衣粉474件、假冒“奥妙”商标洗衣粉196件、假冒“奇强”商标洗衣粉24件、假冒“立白”商标洗衣粉74件、假冒“雕牌”商标洗衣粉29件。

另外,现场还查获假冒洗衣粉包装袋76820个、原料洗衣粉403件、外包装封口机一台、内包装封口机一台、电子称二台。

另查明,被告人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洗衣粉经营数额为15200元,根据被告人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及原料进货价格计算,现场查获的成品洗衣粉及包装材料总价值32643.1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销售单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假冒多种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黑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黑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洗衣粉、包装袋、外包装封口机一台、内包装封口机一台、电子称二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黑某某违法所得15200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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