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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射阳县城市路灯管护所、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9民初84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射阳县城市路灯管护所、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射阳县城市路灯管护所,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84号原告:孔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城市路灯管护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缪永林,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生,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

原告孔玮诉被告射阳县城市路灯管护所、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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