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3026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飞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桥东办事处王吕坡村。
法定代表人:许腾飞,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县飞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