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590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意利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水暖基地海工大道619号。
法定代表人:何云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魁者,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燕,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意利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意利洁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