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237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24号。
法定代表人潘石屹。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
法定代表人左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越男,女,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佟欣,女,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