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黎旺、宿松乐虎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8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黎旺、宿松乐虎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朱黎旺,宿松乐虎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131号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黎旺。

被告:宿松乐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朱黎旺,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黎旺、宿松乐虎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黎旺、宿松乐虎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